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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检察+碳汇补偿 | 淳安县检察院建立生态环境案件碳汇补偿机制

淳安检察 2024-03-18

6月5日,淳安县检察院举行《关于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碳汇补偿机制合作框架协议》(下称《协议》)签字仪式,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方志长,县林业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鲁志鸿出席签字仪式。


《协议》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无法完全修复或已无修复必要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引导行为人自愿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规定了适用碳汇补偿机制的犯罪类型、适用条件、适用流程等11条举措,将赔偿金使用和固碳增汇结合起来,强化行政执法与生态检察协同创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林业碳汇和助力国家“双碳”行动中的重要作用。


此前,淳安县检察院与淳安县两山生态资源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碳汇交易认购合同,并在4月23日召开的淳安县林业共同富裕试点县暨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推进大会上领取了《林业碳汇认购证书》。这是淳安县检察院首次通过认购碳汇作为生态资源破坏案件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方式。


为什么要施行碳汇补偿机制

开展生态修复?


中央有号召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上级有部署

2022年2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分三个阶段,明确了浙江省碳达峰、碳中和的时间表、路线图。


2022年9月,浙江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浙江省大型会议(活动)碳中和实施意见(试行)》,积极探索碳普惠机制下的林业碳汇开发管理机制,并将“生态损害赔偿”纳入了适用范围。


法理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淳检见行动

淳安县检察院能动履行生态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在生态资源破坏案件中引入碳汇交易机制,通过行为人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作为履行生态补偿责任的方式。在郑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中,当事人同意以认购碳汇的形式替代生态修复,认购403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林业碳汇减排量。


“生态检察+碳汇补偿”

有什么优点?


通过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能够便捷高效实现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目标,有效解决当事人修复能力不足问题,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难题,有助于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同时,这也是生态环境司法与生态修复的创新融合,拓展了替代性生态修复的新路径,具有广阔发展空间。


下一步,淳安县检察院将协同林业碳汇管理部门,积极落实《协议》有关举措,切实把“生态检察+碳汇补偿”机制执行到位,着力提升生态检察案件办理质效,助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和“双碳”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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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千岛湖生态环保检察官办公室

编辑 |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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